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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

浏览: 时间:2019-04-27 分类:公共卫生

什么是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?

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、装修、空气质量、公共用品用具、空调系统的消毒情况综合评价称为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。

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,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,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。

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。


为什么要做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?
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
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
1)    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;

2)   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;

3)    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、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;

4)    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;

5)   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;

6)    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;

7)    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。

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,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,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。

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。


执法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:
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
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:

1)     卫生管理部门、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;

2)     空气、微小气候(湿度、温度、风速)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的检测情况;

3)     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、消毒、更换及检测情况;

4)     卫生设施的使用、维护、检查情况;

5)    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、消毒情况;

6)     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;

7)    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;

8)    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;

9)    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;

10)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,分类记录,至少保存两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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