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是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?
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、装修、空气质量、公共用品用具、空调系统的消毒情况综合评价称为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。
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,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,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。
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。
为什么要做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?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1)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;
2)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;
3)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、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;
4)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;
5)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;
6)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;
7)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。
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,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,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。
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。
执法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: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:
1) 卫生管理部门、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;
2) 空气、微小气候(湿度、温度、风速)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的检测情况;
3) 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、消毒、更换及检测情况;
4) 卫生设施的使用、维护、检查情况;
5)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、消毒情况;
6) 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;
7)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;
8)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;
9)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;
10)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,分类记录,至少保存两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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